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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与入河排污口监督核查竞争性磋商公告

时间:2024-07-27 04:21:36 作者:小编 点击:

  当前位置:首页政采公告地方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

  城市黑臭水体与入河排污口监督核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以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为核心,开展城市黑臭水体与入河排污口监督核查工作,具体需求如下:

  星影像数据、无人机影像数据,基于遥感识别模型实现对监测区域内的水体提取和黑臭水体识别。本项目摸底排查全省县城建成区内黑臭水体

  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优先选择国产卫星影像,无适用国产高分影像时可用其他商业卫星遥感影像补充,影像分辨率不得低于

  、排查成果应包括黑臭水体清单(每个地区一份)和黑臭水置分布图(每个地区一幅);

  1.检测成果报送要求:原则上,应在甲方下达检测名单2个工作日内制定采样计划并向甲方报备,采样检测应尽量集中按市、多组、分批推进,完成一个市报送一个市。检测数据应在采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辽宁省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每批次采样检测工作结束后10日内通过“辽宁省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上传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正式材料。

  2.项目成果要求:包含数据汇总表、检测数据报告、工作报告、质控报告,以及相关影像视频资料、电子文档等。其中,检测数据报告应对采样点位现场状况进行描述,并附有包含采样点位经纬度的现场照片和相关视频,内部质量控制记录也应一并报送。

  1、黑臭水体污染成因现场技术核查(1)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现状调查要求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分析结果,对全省县城建成区内水体开展实地调查及黑臭成因分析,利用红外无人机巡航、快速水质检测设备等,开展水体黑臭污染成因分析,主要包括污水直排、溢流,企业排污,养殖,底泥淤积及其他污染问题等,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判定河流水体黑臭情况。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源清单台账1份,绘制污染地图,分析污染成因,形成实地调研总结技术报告1期。(2)季度现场核查要求每季度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区域(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等)城市黑臭水体,以抽查形式开展技术核查。对各地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治理成效、返黑返臭情况以抽查形式进行技术核查,重点核查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未完成治理、治理效果不稳定和新增的黑臭水体。总结核查发现的水污染问题清单,绘制污染地图,分析黑臭成因,形成污染源清单台账4份及季度调研技术总结报告4期。

  2、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技术复核与核准要求针对全省各市已完成规范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按照甲方要求筛选排污口核查清单,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数量不少于500个点位。

  主要核查内容:一是核查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包括各市填报的排污口所在位置、排口类型、关联源、排汇入河流、入河方式、排量等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二是核查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包括各市填报的整治措施、整治方向、完成时限、治理单位、责任主体等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按要求设立入河排污口标示牌。三是核查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如,需重点关注入河排污口排水水体感官是否清澈、超标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口门是否符合规范、便于水质采样检测等。四是重点关注环境污染问题,核查过程中重点关注所核查的排污口周边是否存在污水直排、溢流、垃圾、堆粪等严重影响河流水质的问题。

  现场核查结束后,将核查问题整理成清单台账,详细分析各市排污口规范整治的现存问题,编写全省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总结报告。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优惠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范围涵盖相关检测项目)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7月31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络文件递交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同时备份文件及其他材料现场递交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远东大厦301室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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